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3行初26号起诉人周刚,男,1973年1月10日生,住所地张家港市。周刚的行政起诉状以张家港市公安局为被告,请求事项为:“1、请求被告向原告送达伤害鉴定报告(副本),办理法律手续后返还摩托车,依法公正办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称:杜老五、杜星父子共同对其进行殴打,并抢走其摩托车,被告未做伤害鉴定就认定没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且未认定抢劫罪的事实。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周刚的诉讼对象并非行政行为,其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周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雪梅
审判员 钱金兴
审判员 高农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小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