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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执152-1号

许寿友与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刘宗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寿友,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刘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许寿友,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执行人: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贾启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宗华,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的(2014)和民二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刘宗华银行存款3600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汤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