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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执民字第2057号

王继才、王堂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继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龙执民字第2057号

申请执行人:王继才,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执行人:王堂伟,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 申请执行人王继才与被执行人王堂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商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堂伟应向申请执行人王继才支付货款8万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继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堂伟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登记情况,调查显示被执行人王堂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6年2月5日,被执行人王堂伟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继才人民币8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229元,执行费11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龙执民字第20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王继才若发现被执行人王堂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中 助理

审判员  林大为 助理

审判员  张清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代

书 记员  项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