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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437号

柴胜龙与张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柴胜龙,张傅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37号

原告:柴胜龙。

被告:张傅君。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原告柴胜龙与被告张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柴胜龙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胜龙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