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37号
原告:柴胜龙。
被告:张傅君。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原告柴胜龙与被告张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柴胜龙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胜龙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