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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402号

王丽与韩文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丽,韩文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402号原告王丽,女,1958年9月15日生,汉族,张庄办事处退休职工。被告韩文召,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韩文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韩文召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刘纪栓名下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韩文召的财产(价值60万元)予以查封;

二、将刘纪栓名下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安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