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402号原告王丽,女,1958年9月15日生,汉族,张庄办事处退休职工。被告韩文召,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韩文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韩文召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刘纪栓名下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韩文召的财产(价值60万元)予以查封;
二、将刘纪栓名下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安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