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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129号

(2016)湘1129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林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骥马塘村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玉林,XX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骥马塘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林。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骥马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岑宏兵,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林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骥马塘村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骥马塘村民委员会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杨玉林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封加德

审 判 员  吴木东

代理

审判员  陈建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赵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