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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刑自初字第66号

自诉人周某某诉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刑自初字第66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梨树县人,农民,现住梨树县。自诉人周某某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周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崔          仁

审 判 员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沈国发

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