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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0510号

黄X与北京世纪智乐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X,北京世纪智乐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0510号原告黄X,女。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黄X1(系黄X之父)。被告北京世纪智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新华联商业大厦4层商业5A07-15、16、17号。注册号:110109011019936。法定代表人孙亚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恩龙,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X与被告北京世纪智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智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X之委托代理人黄X1与被告世纪智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恩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X诉称,我与世纪智乐公司签订创艺宝贝课程销售协议。合同履行期间,世纪智乐公司自2014年11月以后突然停业,导致我的孩子无法继续上课。由于世纪智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并严重影响了我的家庭教育,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2、世纪智乐公司退还课时费1287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世纪智乐公司承担。世纪智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黄X的诉讼请求。北京博艺达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应由该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黄X与世纪智乐公司在海淀区翠微凯德mall创艺宝贝翠微中心店签订《babyArt创艺宝贝课程销售协议》,黄X支付12870元为其孩子购买了74节培训课程。协议签订后,世纪智乐公司开始为黄X安排培训课程。2014年11月以后,世纪智乐公司未再按协议约定为黄X安排培训课程亦未将剩余培训费退还给黄X。庭审中,黄X就诉讼请求提交《babyArt创艺宝贝课程销售协议》、付款凭证等予以证明。世纪智乐公司对《babyArt创艺宝贝课程销售协议》、付款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黄X所要证明的事实予以否认。经询问,黄X认可世纪智乐公司已为其安排过11节培训课。世纪智乐公司就答辩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babyArt创艺宝贝课程销售协议》、付款凭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黄X与世纪智乐公司于2014年1月4日签订的《babyArt创艺宝贝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根据查明事实,世纪智乐公司在协议履行期间,未能为黄X安排全部培训课程,亦未在合理期限内与黄X办理退费手续,世纪智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世纪智乐公司抗辩称应由北京博艺达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其与黄X所签合同的法律责任的意见,世纪智乐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即便如世纪智乐公司所述,其已将与黄X所签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该转让并未通知合同当事人黄X,亦未经黄X认可同意,世纪智乐公司自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对黄X无效,世纪智乐公司仍应当按照与黄X所签合同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据此,本院对世纪智乐公司所持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现黄X起诉主张与世纪智乐公司解除教育培训合同,请求合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黄X起诉主张世纪智乐公司退还全部培训费12870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将依据查明事实予以判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黄X与北京世纪智乐咨询有限公司于

二0一四年一月四日签订的《babyArt创艺宝贝课程销售协议》。

二、北京世纪智乐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黄X剩余课时费一万零九百五十七元。

三、驳回黄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二元(黄X已付六十一元),由黄X负担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世纪智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一百零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宇军

人民陪审员  岳 维

人民陪审员  李立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明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