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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西民初字第346号

郑素霞与曹新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素霞,曹新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西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郑素霞。

被告:曹新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素霞诉被告曹新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相关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素霞负担。

审 判 长  李夏琰

人民陪审员  吴金法

人民陪审员  俞建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