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刑初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14年10月3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3月9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6月17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谢博学,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慧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谢博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两会期间,被告人王xx因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沙区法院)执行其财产不服,进入北京市敏感地点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警方训诫后送至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龙沙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去接王xx时,王xx向接其的工作人员索要4,200元人民币的往返路费,否则就不出马家楼,龙沙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迫于无奈交给王xx4,200元钱后王xx返回齐齐哈尔市。2015年6月8日,王xx又到北京市敏感地区上访,同样被北京市警方训诫后送至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在马家楼内,王xx向来接他的龙沙区人民法院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索要往返路费1,100元,不给就不出马家楼,工作人员迫于无奈给王春才1,100元人民币后其才离开。经侦查,被告人王xx于2015年6月17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春才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xx供认收到龙沙区法院给其的往返路费共计人民币5300元(含宾馆费400元)的事实,辩解称其到北京上访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要路费,而是解决龙沙区法院执行其房产的事。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春才索要4200元,其中的200元是龙沙区法院自愿安排其住宿的费用,王xx没有索要,杨xx、解明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实王xx索要4000元;王xx索要的1100元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报销金额,其不存在敲诈勒索罪的胁迫、要挟程度。王xx的目的是完成信访登记使自己的执行案件得到解决,并不是为了拿到路费,故将王xx的上访行为定性为非法访、闹访,缺少依据。本案被害人是龙沙区法院,其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侵害的对象,龙沙区法院因为省、市主管部门要求做好被告人的维稳工作、否则将受到通报批评的压力,希望通过报销路费促使王xx尽快返回齐市,其压力不是来自王xx而是上级部门。王xx既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王xx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xx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30日,龙沙区法院作出(2007)龙民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被告人王xx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以下简称龙沙建行)借款本息531539.83元,如果不能偿还,以其座落在铁锋区景南小区1号楼1-2层16-1室建筑面积为199.51平方米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清偿。2007年5月15日,龙沙区法院作出(2007)龙民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被告人王xx偿还原告龙沙建行借款本息570131.02元,如果不能偿还,以其座落在铁锋区景南小区1号楼1-2层16-2室建筑面积为199.51平方米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清偿。2008年11月11日,龙沙建行申请执行。2008年11月19日,龙沙区法院受理了龙沙建行的执行申请。2009年8月18日,齐齐哈尔市兴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齐兴法鉴字[2009]33号司法鉴定:被鉴定物王xx所有的座落于铁锋区景南小区1号楼1-2层16-1室建筑面积为199.51平方米房屋建筑物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798040.00元。2010年11月15日,齐齐哈尔市兴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齐兴法鉴字[2010]67号司法鉴定:对齐兴法鉴字(2008)41号、(2009)33号《司法鉴定书》评估的座落于铁锋区景南小区1号楼(1-2层)16-2号二层、16-1一层变更重新评估现有价值按1-2层16-2号、1-2层16-1号的房屋建筑物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675884.00元。2011年2月26日,龙沙区法院委托齐齐哈尔市鑫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将座落于铁锋区景南小区1号楼(1-2层)16-2号二层、16-1一层以1700000.00元价格拍卖给崔再博。拍卖后王xx认为:1、龙沙建行的申请执行书没有填写日期,申请执行已超过期限,法院不应立案;2、评估鉴定书送达证非其本人签名,执行程序违法;3、房屋评估价格过低。2014年北京召开两会期间,被告人王xx因对龙沙区法院执行其财产不服,进入北京市敏感地点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两次训诫后送至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龙沙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杨xx、解明去接王xx时,王xx向杨xx、解明索要4200元的往返路费,否则就不出马家楼,杨xx、解x迫于无奈,交给王xx4200元钱后王xx返回齐齐哈尔市。2014年10月31日,王xx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行政拘留10日。王xx于2015年3月5日到北京天安门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再次训诫。2015年3月7日,龙沙区法院给王xx下达了“关于上访反映中国建设银行龙沙支行申请执行超过法定申请期限问题的答复”,释义了龙沙建行的申请执行期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4月1日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15条第1款规定,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2015年3月9日,王xx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6月8日,王xx又到北京市敏感地区上访,同样被北京市警方训诫后送至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在马家楼内,王xx向来接他的龙沙区人民法院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索要往返路费1100元,不给就不出马家楼,工作人员迫于无奈给王xx1100元后其离开。2015年6月15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人检)字[2015]7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检材上送达证受送达人签收栏内的“王xx”签名字迹与样本上左下角处“王xx”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王xx于2015年6月17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庭审后,王春才通过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其主动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王xx自然情况。2.收条,证实王xx于2014年10月22日和2015年6月8日分别收到龙沙区法院付给的上访旅差费5300元。3.训诫书,证实北京市公安机关因王xx上访问题对王xx三次训诫。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因王春才进京非法上访分别于2014年10月31日、2015年3月9日、2015年6月17日对其行政拘留。5.关于王xx上访反映中国建设银行龙沙支行申请执行超过法定申请期限问题的答复,证实龙沙区法院对龙沙建行的申请执行期限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进行了释义。6.关于群众进京非访情况落实稳控要求的通知,证实龙沙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因王春才进行上访问题给龙沙区法院下发落实稳控的通知。7.龙沙区法院杨xx、解x于2014年10月23日出具的关于王xx在京非法上访索要钱款情况的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1日晚,王xx进入禁止上访区域上访,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后带入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龙沙区法院及区政府驻京人员将其接出后劝其离京,王xx坚持要钱,不给4000元拒不离京。10月22日,王xx再次进入禁止上访区域被送入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龙沙区法院及区政府驻京人员在王xx坚持要钱、不给钱就不回去的强求下,两次付给王xx人民币4200元,王xx于当晚返回齐市。8.龙沙区法院王学英于2015年6月9日出具的关于上访人王xx来京非访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8日,王xx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大厅上访,龙沙区法院驻京工作人员王xx、龙沙区信访局副局长杨xx劝王xx返齐,王xx表示如不给往返进京费用,其还要去中南海非访,无奈之下,给予王春才人民币1100元,王xx方同意离开信访中心。9.齐齐哈尔市驻京信访工作组于2015年6月9日出具的关于王春才到京非访情况说明,证实王xx于2014年10月21日和2015年3月5日到北京非法上访被公安机关强行带离北京,并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5年6月8日,王xx再次进京上访,经多次劝导,王xx提出只有龙沙区法院报销在京费用1100元才肯离京,龙沙区法院不得已向王xx支付了1100元。王xx进京上访不是来反映问题,而是以恶意登记的方式达到个人目的,扰乱了北京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其采取极端行为,威胁、要挟有关部门为其解决问题,并恶意索要财物的行为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严肃处理。10.2015年7月16日重新鉴定申请书,证实王xx对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人检)字[2015]7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不服,要求到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重新鉴定。11.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东市场派出所于2015年9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7日,东市场派出所民警王作龙、耿宇到达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该中心以案件为刑事案件为由拒绝为王xx送达证上的签名做笔迹鉴定。12.龙沙区法院院长姜xx于2015年8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xx上访反映的问题系无理访,上访费用应由其个人承担,法院无义务承担。王xx多次进京上访,北京市公安机关对王xx多次下达“训诫书”,应为政府机关认定其系非法访、闹访、缠访的政府性文件。王xx以到天安门等地非法访、制造政治影响相要挟索要钱财,工作人员将其接出后,坚持索要钱款,不答应就再次非法访,法院给其钱实属维稳需要,被迫而为,王xx的行为实属敲诈。13.杨xx于2015年8月24日出具的关于王xx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有关说明,证实其记不准确2013年北京两会期间是否接待过王xx。王xx进京非法访、闹访发生的费用不应法院承担,其不可能答应解决任何费用。14.龙沙区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出具的说明,证实王xx的上访行为属于无理访和非法访。15.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09年度龙法执字第18号卷宗,证实龙沙区法院执行申请人龙沙建行诉被执行人王xx借款纠纷案件过程。(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xx的供述,证实其是因为龙沙区法院2011年3月4日拍卖执行其门市房程序违法而上访的。第一,龙沙建行提供给法院的申请执行书没有申请日期,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是一年,超过一年,法院不应受理执行申请;第二,法院给其送达门市房价格评估书的送达证上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第三,门市房评估价格太低,与市场价格不符。其对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所做的笔迹鉴定有异议,其要求到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重新鉴定。2013年两会期间,其开车去北京上访,到北京之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兴义跟其说:“你回齐齐哈尔吧,等我回齐齐哈尔的时候,我给你处理你的事情”,其说:“我开车来回的费用这么大”,杨兴义说:“我回去给你把这个事情处理了,你就别要路费了”,其说:“那把事情解决了当然,如果处理不了呢”,杨兴义回答:“如果处理不了,就给你拿往返的路费钱”,其就回齐齐哈尔了。等到2014年10月份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时候事情也没解决,其就又去北京上访了。其从最高人民法院登完记出来,姜兴波院长在北京住的地方接待其,姜兴波院长让其回齐齐哈尔,其说:“2013年我来的时候杨兴义院长答应给我解决门市房的事情,如果不解决,就给我拿2013年往返路费,现在事情没解决,我的路费怎么办”,姜xx院长问其多少钱,其说:“2013年的费用和这次的费用一共4000元钱就行”,姜xx没同意,当天晚上龙沙区法院给其安排住宿地方,宿费200元是龙沙法院拿的。第二天其就去天安门附近的人民大会堂非法上访,之后就被分流到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了,当天龙沙法院杨大林、解明到马家楼接其了,杨xx和解x对其说:“你要的4000元钱都给你带来了,你回齐齐哈尔吧,等着姜院长给你处理你的事”,其就和杨xx、解x出了马家楼去的北京火车站,其就给杨xx、解x打了一张一共4200元钱的收条。2015年6月8日,其到北京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登记后,下午去中南海上访,其走到中南海附近就被警察拦下了,又给分流到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当天晚上龙沙法院来了一位姓王的女的和其说:“你回齐齐哈尔吧,找姜xx院长给你解决问题,如果姜xx不见你,你就给我打电话,我给你联系姜院长,你回去的票我给你订”,其说:“那我来的时候票呢”,他说:“你一共要多少钱”,其说:“来回你一共给我900元”,姓王的女的在马家楼给了其900元,其给打了1100元的收条,包括宿费200元,当天晚上其和龙沙区信访局的一个男的住的宾馆,6月15日就回齐齐哈尔了。(三)证人证言1.证人杨xx证言,证实其在龙沙区法院工作,2014年10月份,在北京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王xxx因为龙沙区法院执行其房产的事进京上访,其和解明在北京市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分两次给王xx4200元,这笔钱是姜xx院长同意后龙沙区法院出的,王xx当时写了收条,因为不给王xx4200元,王xx就不从马家楼出来,也不回齐齐哈尔市。2.证人解明证言,证实其是龙沙区法院执行二庭
审判员,2014年10月份,在北京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王xx因为龙沙区法院执行其房产的事进京上访,北京警方给其送到了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其和杨大林到马家楼接王xx,王xx不出来,王xx提出给他前几次上访费用,经过几次谈话,王春才提出给4200元就跟我们走,其和杨大林向姜兴波院长请示后,在北京市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走廊里给王春才4200元,王xx给出具了收条,因为不给王xx4200元,王xx就不从马家楼出来,为了让王xx赶紧出来,所以才给了王xx4200元。3.证人王xx证言,证实其是龙沙区信访局副局长,2014年10月份北京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王xx因为龙沙区法院执行其房产有异议上访的,属于越级上访,北京公安机关因为王xx非法上访进行过训诫,王xx利用非法上访向龙沙区法院施加压力,如果龙沙法院不答应给他4200元,他就不从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出来,继续上访,龙沙区政府就会被黑龙江省政府通报批评,所以龙沙区法院被迫答应给王春才4200元钱。4.证人王xx证言,证实其是龙沙区法院驻京信访办事处工作人员。2015年6月8日王xx去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大厅上访,其劝阻王xx离开未果,王xx下午又去了中南海上访,被北京警方送至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龙沙区法院李向仁院长让其去马家楼接王xx出来,其到马家楼后,王xx说他可以出来,但是得给他这次来北京上访的往返路费和住宿费1100元,不给就不出来,其就给姜xx院长打电话请示,姜xx院长无奈之下同意了,其就给王xx1100元钱,王xx就从马家楼出来了,王xx给其打了收条。(四)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人检)字[2015]7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检材上送达证受送达人签收栏内的“王xx”签名字迹与样本上左下角处“王xx”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五)视频资料王春才索要1100元路费视频,证实王xx向龙沙区法院索要路费经过。(六)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王xx到案情况。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因对龙沙区法院依法执行其财产不满,采取进京上访的不正当方法,在受到公安机关的训诫和行政拘留后,不思悔改,要挟龙沙区法院给其解决上访往返费用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王xx无罪辩护意见,经查,王xx主观上具有让龙沙区法院为其报销进京上访费用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不给报销费用就不出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的胁迫行为,有证人杨xx、解x、王xx、王xx的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和被告人王xx的供述相佐证,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xx犯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王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还赃款并交纳罚金,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赃款人民币5300元依法追缴,已返还被害单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王 萍
审判员 孙 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