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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小字第55号

边学胜与于学胜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边学胜,于学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小字第55号原告边学胜,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被告于学胜,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

原告边学胜诉被告于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学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边学胜承担。

审判员  李东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