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小字第55号原告边学胜,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被告于学胜,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
原告边学胜诉被告于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学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边学胜承担。
审判员 李东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
边学胜与于学胜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小字第55号原告边学胜,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被告于学胜,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
原告边学胜诉被告于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学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边学胜承担。
审判员 李东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