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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3民初270号

马文华与董绍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文华,董绍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270号原告马文华,男,1960年7月12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董绍黎,女,1996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华诉被告董绍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以被告已将借款归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马文华自愿承担。

审判员  马灯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袁双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