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洪,女,汉,生于1975年2月20日。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怡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渠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渠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有应收工程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渠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应收工程款354116.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健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金 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