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知初字第0033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丽神话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碧桃巷**号*楼。
法定代表人:卢俊义。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杭州美丽神话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金 宁
审 判 员 施丹薇
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徐心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