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富新镇三会村。法定代表人曾翠祥,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水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滨江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真贵,经理。委托代理人文绍波,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20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