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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966-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天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平、郭达先典当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德市天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成平,郭达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966-2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天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德伟。被执行人王成平。被执行人郭达先。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天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平、郭达先典当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王成平名下在建设银行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成平名下在建设银行的账号为6217003000104930897的账户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盛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