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02刑初35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婷,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蚩金霞、岳真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张婷在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瑞贝卡家天下42号楼1单元1102室其租住处容留刘某、岳某吸食冰毒一次;2.2015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张婷在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瑞贝卡家天下42号楼1单元1102室其租住处容留刘某、岳某、王某吸食冰毒一次。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婷的供述,证人李某、岳某、刘某、王某、宋某的证言,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出具的案发现场的现场笔录,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出具的称重笔录及称重照片,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出具的证据(疑似毒品物质两包)保全清单,上缴毒品单据,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出具的张婷、岳某、刘某、王某现场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认定张婷、岳某、刘某、王某吸毒成瘾的认定意见书,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出具的因吸毒对张婷、岳某、刘某、王某均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出具的决定对张婷、岳某、刘某、王某均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的社区戒毒决定书,被告人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婷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材料,许昌市公安局出具的从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启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