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1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尹隆年,男,200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尹建国,男,194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系申请人爷爷。申请人尹隆年要求宣告钱红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尹隆年诉称,钱红英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尹福星2005年7月病故。钱红英于2006年正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钱红英为失踪人。经审查,钱红英,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申请人尹隆年与钱红英系母女关系。钱红英于2006年正月离家出走,此后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钱红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钱红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钱红英于2006年正月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钱红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欧秧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唐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