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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140号

赵忠宜与张卫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赵忠宜,张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140号原告赵忠宜,农民。被告张卫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宜诉被告张卫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赵忠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忠宜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薛仲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