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871号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系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8179013-4委托代理人赵雅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撤销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文书等。被告张建忠,男,农民。被告袁海霞,女,农民。被告王金亮,男,农民。被告张建国,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忠、袁海霞、王金亮、张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建忠、袁海霞、王金亮、张建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建忠、袁海霞、王金亮、张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
审判员 秦建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妍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