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48-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曾某某的银行存款53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曾某某的银行存款5300元予以冻结;
二、将原告李某某提供担保的5300元存款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家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开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