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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248-1号

李某某诉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48-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曾某某的银行存款53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曾某某的银行存款5300元予以冻结;

二、将原告李某某提供担保的5300元存款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家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开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