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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财保4号

申请人莫英慧申请被申请人马启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玉,吕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财保4号

申请人:莫英惠,女,住吉林市。

被

申请人:马启光,男,住吉林市。担保人: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吉源商城C1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福,该公司总经理。2016年2月5日,吉林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莫英惠申请材料,内容为申请人莫英惠在与被申请人马启光仲裁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启光房屋,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莫英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马启光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中路888号红大明珠小区x号楼x幢x单元xxx室;

二、查封被申请人马启光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苏合街鸿博温馨花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至x层xx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马启光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苏合街鸿博温馨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至x层xxx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马启光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苏合街鸿博温馨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至x层xx号。上列财产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大民

审 判 员  邵 洪

代理

审判员  胡明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籍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