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郦春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0058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郦春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郦春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郦春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郦春英(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95的存款人民币250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