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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7184号

张立新与胡明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9-06-1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张立新;胡明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7184号原告张立新诉被告胡明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立新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明德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新撤回对被告胡明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5073.5元由原告张立新承担,剩余5073.5元退还原告张立新。

审 判 长  葛吟秋

审 判 员  李红朴

人民陪审员  钱 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