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7184号原告张立新诉被告胡明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立新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明德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新撤回对被告胡明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5073.5元由原告张立新承担,剩余5073.5元退还原告张立新。
审 判 长 葛吟秋
审 判 员 李红朴
人民陪审员 钱 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