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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266号

贾志伟诉周爱霞、王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志伟,周爱霞,王海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266号原告贾志伟,男,39岁,汉族。被告周爱霞,女,44岁,汉族。被告王海洲,男,4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贾志伟诉周爱霞、王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志伟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志伟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志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