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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执字第317-2号

石海安与王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海安,王重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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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腊执字第317-2号申请执行人石海安,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被执行人王重,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登记住址为勐腊县。关于石海安申请执行王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腊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判���:“王重偿还石海安借款7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由王重负担。”该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72000元(含案件受理费775元),2、执行费980元。经采取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标的款11720元及执行费980元,余款59300元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31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有刚

代理

审判员  钱晨业

代理

审判员  李进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永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