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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4930号

原告邹坤与被告王枝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邹坤,王枝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930号原告邹坤,男,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丛强,辽宁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枝鹤,女,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李宗和,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坤与被告王枝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