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930号原告邹坤,男,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丛强,辽宁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枝鹤,女,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李宗和,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坤与被告王枝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