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保142号
申请人:吕菊芬,女,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
申请人:刘永洪,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
申请人:沈小芬,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申请人吕菊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永洪、沈小芬名下价值人民币15108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永洪、沈小芬名下价值人民币1510800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英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