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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保142号

吕菊芬、刘永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吕菊芬;刘永洪;沈小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保142号

申请人:吕菊芬,女,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

申请人:刘永洪,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

申请人:沈小芬,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申请人吕菊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永洪、沈小芬名下价值人民币15108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永洪、沈小芬名下价值人民币1510800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英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