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921执保29号

罗成与乌兰花、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成,乌兰花,满都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29号原告罗成,身份证号码15292119850625****,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回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李文丹,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兰花,身份证号码15280119750209****,女,1975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满都拉,身份证号码15292119680529****,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系某单位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成诉被告乌兰花、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乌兰花、满都拉的工资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并以邱某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阿拉善左旗字第1180210*****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乌兰花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浩特某支行设立的工资账户6217230614*********予以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对被告满都拉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浩特某支行的开户的工资账户6222020614*********予以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对邱某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阿拉善左旗字第1180210*****号)产权手续予以冻结6个月,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转移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逸 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苏龙高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