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5执116号

潘家亮、潘家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家亮,潘家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潘家亮,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潘家忠,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所在地南皮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终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潘家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家忠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家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家忠所有的位于南皮县潞灌乡潞灌村房屋产权证为01××17的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潘家忠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君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