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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1244-3号

蓬莱经济开发区莱曼木材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蓬莱经济开发区莱曼木材加工厂,潘进灯,黄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1244-3号原告蓬莱经济开发区莱曼木材加工厂,地址蓬莱经济开发区天津路南山东路东。经营者蒋瑞荣,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欧光军,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进灯,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黄美珍,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潘进灯,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2号。系被告黄美珍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蓬莱经济开发区莱曼木材加工厂与被告潘进灯、黄美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蓬登民初字第124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潘进灯名下的轿车两辆。现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潘进灯名下的鲁FGG8**号、鲁68Q**号小型汽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