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84-1号
原告:王婧,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刘念,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婧与被告刘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婧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计388.5元,由王婧承担。
审判员 朱广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巴 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