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安民初149号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兴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胡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良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良田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为了减少诉累,双方沟通调解解决此纠纷,被告林良田已交齐物业费,已经联系完毕。故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尚怀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梓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