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黄宝树,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敦化市医院本院执行的黄宝树申请敦化市医院其他案由一案,经被执行人敦化市医院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 吴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关永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黄宝树与敦化市医院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黄宝树,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敦化市医院本院执行的黄宝树申请敦化市医院其他案由一案,经被执行人敦化市医院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 吴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关永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