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魏治清。被告李培财。
原告魏治清与被告李培财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魏治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治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魏治清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宏
审 判 员 杨 奎
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双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