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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282号

原告魏治清与被告李培财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魏治清,李培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魏治清。被告李培财。

原告魏治清与被告李培财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魏治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治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魏治清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宏

审 判 员  杨 奎

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双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