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特3号申请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焕忠,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某某。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称,申请人的母亲高某某是三级智力残疾,高某某以前的监护人是其父亲高某甲,高某甲于2015年4月死亡,高某某于2008年8月7日与丈夫李某甲离婚,双方育有的唯一子女李某某现已成人工作,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现本案的申请人应当有权利作为被申请人高某某的监护人。因高某某的母亲已不具备担任监护人的条件,现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高某某的监护人。经审查,高某某系智力残疾三级,其与李某甲于2008年8月7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当时高某某的监护人为其父亲高某甲,后高某甲死亡,兴工九委之社区指定其母亲白秀茹为其监护人,现白秀茹已经死亡。高某某育有一名子女即本案申请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指定监护人应遵循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高某某父母均已死亡,其与配偶已经离婚,其仅有一个儿子即本案申请人,故其要求变更监护人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李某某为高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鲁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高梓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