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95号原告黄某某。法定代理人李连琴,系原告黄某某之母。被告申学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申学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舒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