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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95号

黄某某与申学高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申学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95号原告黄某某。法定代理人李连琴,系原告黄某某之母。被告申学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申学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舒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