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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35-2号

袁颢与任琰、高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颢,任琰,高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袁颢,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任琰,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高英,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袁颢与被执行人任琰、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琰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曹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