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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刑初248号

梁英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20-05-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梁英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英坚,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2014年12月19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英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英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梁英坚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广清高速南行新华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23mg/10Oml,后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梁英坚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42.2mg/100ml。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梁英坚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梁英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英坚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英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英坚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经过,抽血检验家属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医大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2077号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现场、抽血的视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梁英坚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英坚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英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事实、危害后果、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情节,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英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何金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阳秋林蔡剑慈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情节,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