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65号
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英。
委托代理人:郑桂芳。
被告:邵理文,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西关街道建孝街**号**幢*单元***室。
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理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海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范梦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