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698号

林颂勇与黄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颂勇,黄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698号

原告:林颂勇。

被告:黄育。

原告林颂勇与被告黄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截止2015年3月18日被告黄育结欠原告林颂勇借款21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付原告林颂勇借款21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被告黄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屠小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虞雨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