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叶琴俭,职务: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云。
委托代理人:吴珍,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志星,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建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衢柯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5日向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送达《上诉案件受理及缴款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晓龙
代理
审判员 潘 婷
代理
审判员 袁凤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项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