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70号申请人刘生文。被执行人陈亮。被执行人陈建锋。被执行人陈有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生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亮、陈建锋、陈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166600元、诉讼费1816元,承担执行费2426.24元,共计170842.24元。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对被执行人陈亮、陈建锋、陈有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收入在170842.24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文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