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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277号

张玲与重庆雨姿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玲,重庆雨姿恋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77号原告张玲,女,1981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重庆雨姿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坪东路581号5栋15-8号,组织机构代码59517200-3。法定代表人杨小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与被告重庆雨姿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玲以重庆雨姿恋服饰有限公司已履行大部分退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50元,由原告张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