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192号
原告:刘旭,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魏峰,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与被告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晓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