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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4192号

刘旭与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旭,魏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192号

原告:刘旭,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魏峰,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与被告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晓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