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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67号

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被告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6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258号26楼,组织机构代码:79585124-6。

法定代表人:黄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吉应,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告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20137972-5。

法定代表人:何金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朝辉、陈键,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家房产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电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筑家房产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筑家房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636元,由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31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阎强

代理

审判员  陈瑜

代理

审判员  白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