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6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258号26楼,组织机构代码:79585124-6。
法定代表人:黄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吉应,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告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20137972-5。
法定代表人:何金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朝辉、陈键,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家房产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电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筑家房产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筑家房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636元,由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31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阎强
代理
审判员 陈瑜
代理
审判员 白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