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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54号

冯鸿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鸿翠,陈笔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冯鸿翠,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陈笔良,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冯鸿翠和被执行人陈笔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建东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