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375号
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家园北区物业公司2楼。
法定代表人:沈彬,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燕,公司员工。
被告:刘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东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万菊英
审判员 陆建辉
审判员 印建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倪文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