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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76号

董正江与丁成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76号原告董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新富,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原告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孙长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