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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917号

纪卓权与汤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纪卓权,汤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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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917号原告纪卓权,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委托代理人王文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琴,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刚平,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纪卓权与被告汤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珺

审 判 员  薛 靓

人民陪审员  谢伟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