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917号原告纪卓权,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委托代理人王文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琴,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刚平,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纪卓权与被告汤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珺
审 判 员 薛 靓
人民陪审员 谢伟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